院字〔2018〕67号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7-09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培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院荣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经营性资产;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建立和建全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以及日常耗材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装具、图书、字图及陈列品等,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有保存价值的软件、声像资料、缩微资料、图书资料等;

(六)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任:李四清 李桂贞

副主任:     邵芙蓉   李玉峰   夏喜利

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任枫轩

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杨  

财务处处长:窦雪霞

教务处处长:李小强

后勤管理处处长:赵文涛

综合实训中心主任:张

基本建设处处长:曹和平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葛守峰

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郭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葛守峰

 员:   刘向阳 王书亚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设立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能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归口管理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分管的资产实施管理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管。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对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的监管,审核资产的配置,检查使用情况;

(四)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论证,负责审核货物类固定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家俱、图书、器材等固定资产的申请及建设方案;

(五)负责组织学院货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产权登记,并计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负责组织资产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和出借事项的上报和审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

(七)负责学院办公设备、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经费预算的审核以及维修的实施管理工作(不包含黑板、桌椅、床、柜子等家具类);

(八)负责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计划审核、统一采购、发放等工作;

(九)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登记审核工作,履行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协同财务部门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资产实施一级管理,各单位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并设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重心在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和资产使用人员登记制度;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清查盘点,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表等任务;

(四)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报损、报废、报修等申报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的方案制订;并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方案论证。

(六)负责新增货物类设备一级验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二级验收;

(七)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拟新增项目所购置的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须事先申报建设方案,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论证)通过,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校内预算审批程序。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其审批流程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集中购置还是分散采购,都要按学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个人。

(一)登记制度:各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等情况,须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建账;

(二)保管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国有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耗品的保管、领用、借用等办法,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学院内借用办理手续,有据可查;学院外借用,须经院领导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

(三)赔偿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事故,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交接制度:资产管理员离岗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交接过程进行账、物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商业活动、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不得利用学院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学院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或学院批准的单位)代表学院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

学院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遵照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各类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按下述程序进行办理:

(一)基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财务处按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记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计入固定资产的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处理;

(三)购置固定资产先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一级验收;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二级验收,根据项目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可聘请专家进行二级验收;验收通过并登记后,方可在财务处报销财务手续;

(四)自制设备仪器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方可定为固定资产,按造成价(材料费+工程费)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登记,其管理使用均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赠给、无偿调拨、作为联合办学入股的资产设备,均属学院固定资产,按资产设备的原值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处置应按报批程序批准后调减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增加值、新增附件的价值,可加入原资产设备价值内。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按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置或索赔。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对其进行调配。学院内各部门调拨固定资产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和备案,并办理资产转账手续。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转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则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项报告,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已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进行监督,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收益进行管理和收取。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学院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

第三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和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完整和安全、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流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由以上现象造成学院资产流失的,应按损失数额进行赔偿,损失较大的除按损失数额赔偿外,对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