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3〕45号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6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房屋与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第三条  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电话机、小型机、路由(交换)设备、数码相机、传真机、网络安全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四条  会议室音响系统、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电视机、摄像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五条 自动控制仪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9年。机械设备使用年限在10 ~15年。动力设备使用年限在15 ~20年。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

第六条  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的原则

1.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2.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采用集中办理形式,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定在年度资产清查结束后。

4.办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帐、卡(条形码)、物相符。

5.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需要上报有关材料的,校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废资产处置报告,报废资产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资产处置公示材料等。

6.对呆账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核实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报校产管理处。

7.对报损固定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校产管理处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后,院长审批同意后,上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范围

1.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2.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3.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或一次维修费用达到重购费用50%以上的。

4.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5.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6.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7.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经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程序如下: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2.校产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3.校产管理处现场审核验收通过技术鉴定的报废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4.校产管理处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报学院领导审批后,上报人社厅和财政厅审批和备案。

5.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前述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20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单次报废固定资产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学院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出具审计报告书。

6.校产管理处根据上级机关的批复,经院领导批准,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7.校产管理处及财务处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和实际处置情况进行销帐处理。

第十条  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理

1.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处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报废资产,采取公开招标拍卖,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2.办理报废期间,使用部门对资产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障其完整和安全。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见附件)中注明,在未经校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3.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将批准报废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无法搬运的大型设备由校产管理处组织封存,封存期间使用部门代为看管。

4.报废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变价处理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获批准的呆账损失固定资产,由校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