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公用房产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产的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学院公房,提高公房的利用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系指在学院土地上修建的、产权或使用权属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的除已出售的教职工周转房以外的各种房屋。上述所有房产不论经费来源,全部属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房。
第三条 公房管理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相对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公房实施一级管理(资料备案);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对学院公房实施二级管理,其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公房管理责任人,并设专职或兼职的公房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公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一、办公用房具体标准:副厅(局)级24 m2 ,社会正处级18 m2,社会副处级12 m2,处级以下工作人员9 m2.。
二、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备的资料室、档案室,由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面向全院的专项用房如会议室、接待室等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条 新增公房配置
一、新增公房配置,应由公房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公房归口管理单位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公房分配方案按照使用方向进行分类后交各使用单位。
三、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的行政、教学、科研、服务等实际需要,提出二次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将分配明细表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公房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对其分管公房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清理、收回闲置房屋。
第七条 公房的使用管理重心在各二级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管辖范围是: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全院办公用房的分配、调剂、统计及维修申报;
二、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室正常教学的分配、调剂、统计;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及其他学生生活保障用房的分配、调剂;负责学院公房修缮项目的计划编制、报批和计划执行;
四、院工会:负责教职工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的使用管理及维修申报;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馆馆内房屋分配、调剂、使用管理、维护及维修申报;
六、基础教学部:负责公共体育房屋的分配、调剂及使用管理、维护及维修申报;
七、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及维修申报。
八、综合实训中心:负责现代技术综合实训中心实训室的分配、调剂、使用、管理及维修申报。
九、各使用单位:负责单位内公房的分配、调剂、统计及维修申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公房维修、装修等事项(房屋结构维修和公房保修期内维修除外),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会同后勤管理处进行论证并提交预算,报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维修、装修等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凡涉及公房房屋结构维修和公房保修期内的维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向基本建设处申报,经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会同基本建设处进行论证并提交预算,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要加强管理,保持房屋的完好。
第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有设施和封闭公有场所(包括楼梯、走廊、门厅、教学楼架空层、卫生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搭建房屋,不得擅自在学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公房使用性质;不得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不得改变房间编号。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退交的公房用于各单位当年内部调剂使用,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为避免公房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代表学院收回。
第十四条 公房拆除属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必须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四章 公房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房出租、出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房的出租、出借的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房出租出借前,需对房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论证出租出借的合理性、安全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环境、水电费用计量等。
第十八条 公房出租出借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并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后,须由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房出租、出借实施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出租、出借的合同或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房出租、出借如有发生变动,需在变动后一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以上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房出租、出借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公房出租、出借事项,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公房出租、出借,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管辖公房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