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登记入库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19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登记入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登记入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3月12日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登记入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登记入库工作,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学院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货物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验收(土地、房屋构筑物类基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服务类工程除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装具、图书、字图及陈列品等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认定需要加强管理的资产,均视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长期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符合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价值标准和使用年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GB/T14885-2010标准分为6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论文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资产。

学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论文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教科研成果、有保存价值的软件、数据库信息、声像资料、缩微资料、云教材、立体化教材、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等无形资产。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软件、数据库信息、声像资料、缩微资料、云教材、立体化教材、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等无形资产,能独立使用;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软件、数据库信息、声像资料、缩微资料、云教材、立体化教材、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等无形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认定需要加强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研发等方式获得,达到资产核算标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家具、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论文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教科研成果、有保存价值的软件、数据库信息、声像资料、缩微资料、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等无形资产的验收。

其中无形资产验收包含以下无形资产的验收:

(一)云教材、立体化教材、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

(二)已经转化的教科研成果;

(三)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数据库信息。

第六条 在验收工作中,各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要求,遵循“采管分离,分级验收,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

第二章验收步骤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根据内部控制要求,采取分级验收责任制,验收工作按步骤分为初步验收和审核验收。有承办单位负责的项目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初步验收,一般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初步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验收。

第八条 学院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初步验收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合同、供货清单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对货物类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质量、功能、性能、系统的安装调试、集成或隐蔽工程等内容进行验收。

(二)依据合同、供货清单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对云教材、立体化教材、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课程资源类无形资产进行验收。

(三)依据相关证书、结项报告、评估报告、转让合同、供货清单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对已经转化的教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进行验收。

(四)依据合同、供货清单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对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数据库信息类无形资产进行验收。

第十条 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初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实际供货不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包含:品牌、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数量、时长、功能参数等),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证,并及时会同财务处(招标办公室)电话通知供货商,并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索赔,同时及时将《限期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如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发生变更,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提供变更的情况说明和论证报告、补充合同等资料。同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通报初步验收情况。

(一)固定资产合同内容变更,供货商需向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合同内容变更情况说明,变更情况说明需注明:

1.设备型号或数量变更原因;

2.设备变更前后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功能参数;

3.承诺变更后设备性能优于变更前设备;

4.变更后设备价格不低于变更前设备;

5.因设备停产导致设备变更,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该型号设备停产证明。

(二)无形资产合同内容变更,供货商需向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合同内容变更情况说明,变更情况说明需注明:

1.合同内容变更原因;

2.合同内容变更前后版本、时长、数量、功能参数;

3.承诺变更后各方面指标优于变更前;

4.变更后合同价格不低于变更前;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审核验收,主要职责是:审核初步验收资料,审核资料完整并备案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供货清单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将以上验收资料备案存档。对技术先进、参数复杂或金额较大的货物类固定资产项目和无形资产项目,可聘请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采购方式验收分为零星采购的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和批量采购的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零星采购的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和批量采购的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均采取分级验收责任制。

第十四条零星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程序

零星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程序按顺序为:初步验收、审核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零星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初步验收程序

1.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检查和记录外包装、货物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进行主机和附件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的清点验收。

3.由供货商技术人员或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并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货物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试机记录。

4.在网上商城零星采购的,由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参照上述到货验收程序验收。如到货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尽快领取并验收,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不验收,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后作为调剂货物重新进行分配。

5.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后方可签署有关文件。

6.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合同条款完成上述初步验收后,由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料目录;

2)采购批件或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手续;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类固定资产,需提供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或学院预算文件;

4)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物类固定资产,需提供采购合同(包含货物明细清单、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5)初步验收报告单,包含:

①到货开箱验收情况;

②加电开机情况;

③运行测试情况;

④货物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情况);

(6)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货物的使用报告等资料。使用报告内容有以下4点要求:

货物到货验收情况:包装、外观情况;

货物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依据合同等资料着重说明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使用情况如何;

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零星采购货物类无形资产初步验收程序

1.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合同为依据,进行版本、时长、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的清点验收。低于2万元没有合同的零星采购货物类无形资产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的清点验收。

2.由供货商技术人员或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

3.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按合同条款完成上述初步验收后,由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料目录;

2)采购批件或无形资产采购审批手续;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类无形资产,需提供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或学院预算文件;

4)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无形资产,需提供建设要求(详细介绍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情况);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物(无形资产),需提供采购合同(包含明细清单、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5)初步验收报告单,包含:

①运行测试情况;

②货物类无形资产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情况);

6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货物类无形资产的使用报告等资料。使用报告内容有以下3点要求:

①货物类无形资产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②依据合同等资料着重说明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使用情况如何;

③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7)软件类项目需提供用户需求说明、操作说明、设计说明。

(三)零星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审核验收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递交的审核验收资料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初步验收相关资料,审核资料完整并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验收审批流程,并组织进行审核验收。

2.对一般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通过查看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初步验收资料,现场核对资产品牌、规格、型号、版本、数量、功能参数,并检查演示和运行情况等方法进行验收。

3.专业技术性较强、参数复杂或金额较大的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如专家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督促供货商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必须得到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签章认可,再提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待整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再组织专家对整改内容进行验收。

4.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现场提取样品,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审核验收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零星采购设备验收情况资料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设备验收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程序

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程序按顺序为:初步验收、审核验收、质保金初步验收、质保金审核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项目初步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向业务分管院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请示业务分管院领导后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方法和程序按照职责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对整个项目设备组织进行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料目录;

2.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

3.采购批件或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学院预算文件;

4.项目论证资料(包含建设方案、设备参数、可行性和绩效分析);

5.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包含货物明细清单、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6.初步验收报告单,内容包含:

1)到货开箱验收情况;

2)加电开机情况;

3)运行测试情况(附照片);

4)货物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情况;

5)施工安装、调试日志(详细记录施工安装、调试过程,附相关图纸、照片);

6)如项目有系统集成或隐蔽工程等施工,应提供进场材料验收单。

7.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使用报告内容有以下4点要求:

1)货物到货验收情况:包装、外观;

2)货物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种、数量、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3)依据合同等资料着重说明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使用情况如何。

4)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批量采购货物类无形资产项目初步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向业务分管院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请示业务分管院领导后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方法和程序按照职责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对整个项目设备组织进行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料目录;

2.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

3.采购批件和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学院预算文件;

4.项目论证资料(包含建设方案、设备参数、可行性和绩效分析);

5.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包含货物明细清单、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6.初步验收报告单,内容包含:

1)运行测试情况(附照片);

2)货物类无形资产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情况;

3)安装、调试日志(详细记录安装、调试过程,附相关照片)。

7.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无形资产项目的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使用报告内容有以下4点要求:

1)货物类无形资产品牌、版本、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时长、质量、功能、性能参数等内容;

2)依据合同等资料着重说明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使用情况如何。

3)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8.大型软件类项目需提供:项目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

(三)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审核验收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后,审核初步验收等相关资料,资料完整并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验收审批流程,并组织进行审核验收

1.对一般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通过查看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现场核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演示等方法进行验收。

2.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参数复杂或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如专家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督促供货商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必须得到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签章认可,再提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待整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再组织专家对整改内容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现场提取样品,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4.审核验收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验收情况资料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设备验收资料备案存档。

(四)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质保金初步验收程序

货物类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合同货物享有相应质保服务,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详细记录供货商每次质保服务的时间、内容及评价。项目质保金到期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请示业务分管院领导后组织质保金初步验收,按照职责依据合同及补充合同对整个项目设备组织进行质保金初步验收。质保金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料目录;

2.质保金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

3.质保金初步验收报告单,注明质保期内货物质量、性能运行情况;

4.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使用报告内容有以下2点要求:

1)依据合同等资料着重说明是否达到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使用情况如何。

2)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5.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质保服务情况说明,包含质保期内供货商每次质保服务的时间、内容及评价,使用教师、项目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6.供货单位质保服务日志,技术员、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批量采购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质保金审核验收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递交的质保金验收申请后,审核质保金初步验收等相关资料,资料完整并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验收审批流程,并组织进行审核验收

审核验收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质保金验收情况资料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设备验收资料备案存档。

第四章 资产登记入库和入账

第十六条 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如实、完整、准确的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入库(资产库)、入账(资产账)信息,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入账(资产账)手续。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需再次核对已入账(资产账)手续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库(资产库)、入账(资产账)后,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财务处工作人员办理入账(财务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财务处工作人员核对相应账目,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对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基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服务类等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盖章的相关纸质资料办理入库(资产库)、入账(资产账)手续。承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需再次核对已入账(资产账)手续并签字盖章。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决算报告或其他佐证资料,只负责对以上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货物类固定资产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登记入库(资产库)、入账(资产账)。

第十九条 以上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货物类固定资产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入库(资产库)、入账(资产账)后,承办单位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已入账(资产账)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账(财务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财务处工作人员核对相应账目,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按本办法进行验收,但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再次组织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责任到人,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擅自变更等损害学院利益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验收资料为学院内部资料,未经学院领导同意禁止外传,如泄露验收资料导致法律纠纷,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过程中损害学院利益、工作失职、知情不报者,依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