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3〕47号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7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参照兄弟院校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并办理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校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实施及验收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五条 资产管理人员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维修工作,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测、检修工作,负责设备维护及其相关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工作。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需及时提交校产管理处备案。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技术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对于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应立即向校产管理处报告,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安排维修。

第七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主维修的技能,各单位对在仪器设备维修中做出实质性贡献、取得效益的人员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多媒体类,计算机、打印机类等通用教学、办公设备,学院通过签约确定或提供特约维修单位,并提供维修参考价格,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维修方。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固定资产、大型生活、行政办公设备(如锅炉等)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组织采购方和使用单位与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第十条 校产管理处定期对各部门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使用单位要认真排查原因,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失灵、损失的仪器设备做到及时修理,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实训室,由设备日常维护技术人员进行修理;设备维护技术人员不能修理的,由校产管理处组织校内维修小组人员进行维修;校内维修人员不能维修的,与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维修;如需要校外修理人员来院维修设备,且需要学院承担部分维修支出,需经校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三条 免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商解决,同时将故障情况报校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保修手续。若因人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已出免费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仪器设备保管人或责任人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见附件2),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产管理处,由校产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后,使用部门再提交学院领导批准。其中,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校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单台(套)设备维修费用超过一万元的维修项目应签订维修合同,修复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合同付款。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2/3的设备,确因技术性能落后,使用了8~10年以上,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向校产管理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报修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维修厂家出具维修票据,经验收人和报修单位领导签字后认可。

第十八条  维修报销:通过验收程序后,维修票据经校产管理处处长、主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所损坏固定资产按以上程序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出学院维修时,须办理出入手续,确保安全。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产管理处签批;进口仪器设备还需事先报校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它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校产管理处同意而私自送修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维修实行保修制度,维修方维修后,应结合维修特点和维修实际情况注明质保期限,保修期原则上最少是半年及半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维修更换的旧件由使用单位交校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按照学院和系部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

仪器仪表类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设备、电子设备类的单件设备维修费在300元以下的由系部承担,在300~3000元之间的维修支出,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学院承担40%,系部承担60%。在3000~10000元之间的维修支出,超过3000元的支出,学院再行承担60%,系部承担40%。超过10000元的维修支出,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承担80%,系部承担20%。

机电类设备单件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系部承担,在500~5000元的单件设备的维修支出,超过500元的部分由学院承担45%,系部承担55%。在5000~10000元之间的维修支出,超过5000元的支出,学院再行承担60%,系部承担40%。超过10000元的维修支出,超出10000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承担80%,系部承担20%。

设机电类设备单件设备维修费用为Y元人民币:


维修费用Y(元)

使用单位承担部分

使用单位承担数额(元)

≤500

100%

≤500

500~5000

500+(Y-500)×55%

500~2975

5000~10000

2975+(Y-5000)×40%

2975~4975

第二十四条  教学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经费支出从系部年度预算经费中的实习费项目中支出。教学部门行政办公设备的日常维修经费从系部年度预算经费中的办公费用中支出。文体设备类教学设备、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设备由学院维修费中支出,资产经营公司、后勤管理处医务所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其经营收入中支出。由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入经营性的仪器设备,由经营方承担仪器设备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系部经费支出的维修经费支出由系部自行组织鉴定,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六条 为了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校产管理处组建并培训专、兼职维修队伍,充分调动我院各单位有维修技能和专长的人员的积极性,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承担学院的维修任务,有关零配件、劳务费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维修所需零配件原则是以旧换新,零配件购置和管理统一由校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电梯、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公共水电暖设备设施的大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费用经院领导批准,可列为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