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豫财资[2021]77号

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宣传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市)财政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今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了法治轨道。作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

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学习培训《条例》作为当前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应突出做好领导班子的专题学习培训,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日常学习内容,着力推进领导班子带头学法用 法。扎实做好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全员学,注重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习培训工作,切实加强 2

对行政事业单位学习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加强《条例》的学习培训,深入学习《条例》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全面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准确掌握《条例》的管理要求,真正做到学懂弄通。

三、深入开展宣传讲解

各级财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 传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深入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方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讲解,充分利用当地报纸报刊、广播电视及本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新要求、新规定,及时回应和解答辖区内相关单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疑惑。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广泛宣传,务求宣传取得实效,推动《条例》在单位内落地见效,不断提升部门整体资产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着力抓好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分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贯彻实施工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一) 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条例》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资产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配置办法、资产配置标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 定,扎实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增强贯彻执 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 梳理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条例》各项规定尽快对现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订,对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应当停止执行,确保现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三)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条例》的新要求、新规定,深入查找本地区、本单位 制度上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