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27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字〔201352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行政办公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11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三条各部门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需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学院各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六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七条本标准是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院长同意,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办公家具

第九条办公室家具:

(一)正院级(社会副厅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16000/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二)副院级(社会正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8000/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三)正处级(社会副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6000/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四)副处级(社会正科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五)副处级以下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的标准配置。

第十一条其它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十二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三条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四条计算机:

行政管理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实有人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人配置1台办公用计算机。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学院资金情况酌情配备。

激光打印机(A4幅面):

(一)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管理人员每人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

(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教学系部、团总支等管理岗位原则上按照每间办公用房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

第十五条复印机:

教学部门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7人以下的行政部门不配备复印机,复印任务统一由院办承担。涉及保密、档案、财务等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电话机、小型机、路由(交换)设备、数码相机、传真机、网络安全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会议室音响系统、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电视机、摄像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第四章空调设备

第十九条办公室及会议室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空调设备: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

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条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申请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六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各部门的专业资产配置根据实际需要从严配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327日印发